广西百色:农家书屋成“文化粮仓”******
光明日报记者 周仕兴 光明日报通讯员 覃蔚峰
农闲时间,广西百色市德保县城关镇云梯村村民罗美奇来到村头的农家书屋,翻开一本《广西特色蔬菜栽培技术》认真读起来。“农家书屋的书贴近农村、契合农民,从中了解政策、学习知识后发展生产,乡村振兴有奔头,美好生活有盼头。”罗美奇高兴地说。
当下的百色,通过农家书屋“充电”的人越来越多。“农家书屋已然成为乡村振兴的‘文化粮仓’。”百色市委常委、宣传部长赖荣生介绍,百色市从2008年启动农家书屋建设,2013年建设数字农家书屋,到2022年实施农家书屋提质增效工程,一个个设施齐全、配套完善的农家书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如今,全市已建成1856个农家书屋和28个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农家书屋。
搭建阵地:打通惠民“最后一公里”
走进那坡县坡荷乡弄耀村农家书屋,一排排书架整齐划一,一册册图书陈列有序。“有红色革命书籍、有养殖技术书籍,还有小朋友们爱看的各类故事书,图书种类齐全,还能通过线上模式扫码阅读。”该村退休老党员黄廷义说,“小小书屋”成为群众长知识、学技术、学本领的“小课堂”,群众闲暇时既打发了时间,也充实了自己。
在靖西市龙邦镇护龙村“国门书屋”,近期开展多次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活动,村民济济一堂,交流心得。管理员梁宇告诉记者,自从村里有了“国门书屋”,村民们农闲时都会来这里看书,书屋已成为边民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阵地。
“作为老区,百色市高度重视农家书屋这项文化惠民工程,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提供智力支撑。”百色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朱应学说,2010年,该市为了建设好农家书屋,先在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以人口比较集中、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较好的村委会为中心,把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农村党员远程教育中心、文化大户、致富能手家等地方,打造了36个农家书屋建设样板。随后,全市以样板来规范建设农家书屋,严格按照“六有一保证”进行规范化建设管理,即有图书室、有“农家书屋”牌子、有图书柜、有阅览桌椅、有制度、有专兼职农家书屋管理员、保证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6小时。
为使农家书屋规范化、标准化运行,百色市完善了规章制度,明确农家书屋职责,按有人管理、按时开放、方便群众的原则,做到借还有登记,群众需求有记录。
“农家书屋姓‘农’,要建成农民自己的书屋。”百色市新华书店副总经理李佳蔚说,在充分征求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配书计划,将党报党刊和适合农民阅读的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卫生、文艺、文化教育等出版物配向农家书屋,满足农民的多样阅读需求。同时,有针对性地配备少儿类、文化类等书籍,增配农技书籍,并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分享活动,使农家书屋成为乡村儿童“关爱站”、群众致富“加油站”。
“文化粮仓”:既“富脑袋”又富口袋
走进凌云县平怀村农家书屋,映入眼帘的是一个宽大书架,上面整齐摆满着各种书籍,窗明几净,透过玻璃窗,一幅优美的田园风光画卷呈现在眼前……
“祖辈吃尽了知识匮乏的苦头,在发展桑蚕产业的同时,我们决心建设好自己的文化阵地。”平怀村党支部书记郁再俭介绍,2020年,平怀村农家书屋经过第4次搬迁后,结合乡村风貌进行升级改造。如今书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馆内书籍囊括中国文化、儿童读物、生态自然科普和健康科普等近2000册,配套有桌椅、茶水、咖啡餐饮服务台等设施,所有设施均免费向全体公众开放。
“农家书屋不仅丰富了农民朋友的文化生活,吸引他们远离牌桌,走向书桌,成为农民致富的好‘帮手’,还帮助他们掌握信息,提高文化水平,找到致富门路。”平怀村驻村第一书记林春蕾说。
“我以前因为家里穷读书少,现在生活条件好了,村里建有书屋,有空都会去看书,很多养蚕、养猪的技术都是在那里学到的。”平怀村养蚕、养猪大户张桂林告诉记者,平怀村农家书屋在培养新型农民、实现先进文化扎根基层、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涌现出一批致富带头人,平怀村先后被评为全国文明村、全国巾帼脱贫示范基地、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等。
数字赋能:筑起智慧“加油站”
在百色的农家书屋,扫码就可以阅读海量书籍。
田林县平塘乡兴六村农家书屋里,村党支部书记卢世青手把手教村民文应学登录“百色数字农家书屋”。简单操作后,文应学找到了如何养马的书籍,认真研学起来。
“如今,百色农村都通网络了,手机、平板、电脑等已进入农村群众生活,农家书屋的传统纸质图书期刊不再是乡村群众汲取知识的唯一载体,也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移动阅读便成为新风尚。”百色市图书馆馆长覃伟说。
2021年,百色市开始建设互联网数字农家书屋,利用百色市图书馆数字图书期刊资源,通过微信扫码关注百色市图书馆,打开云悦读,就可以随时随地免费阅读图书馆电子图书和期刊,让使用者轻松实现掌上扫码“博览群书”。
2022年,百色市将“百色数字农家书屋”配送到全市1884个农家书屋,让乡村读者在家就能扫码免费阅读市图书馆的电子图书和期刊,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将“精神食粮”输送到千家万户。
由点到面,串珠成链,惠及全民。农家书屋日益成为百色农民群众不可或缺的“精神家园”,不仅丰富了农村文化生活、陶冶了村民的情操,更为乡风文明建设注入了源源不断的动能。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6日 09版)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